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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 就业见习补贴(用人单位)
编辑来源: 焦作市人才交流中心  时间: 2026-08-14  浏览: 13人次

就业见习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通过开发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提供一定期限的岗位实践锻炼,帮助 见习人员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的一项就业服务制度。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

一、适用对象

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二、补贴标准

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其中对留用见习人员数量占总见习人员数量(不含实际见习时间不足3个月的非正常结束见习人员)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见习单位,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为见习当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际完成见习时间不足3个月的,不予支付见习补贴。见习时间满3个月但未完成见习协议期限的,离岗当月不予支付见习补贴。鼓励见习单位提前留用见习人员,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 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三、申请方式

见习单位根据当年接收见习人员的实际完成见习情况,通过河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见习补贴模块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四、申请材料

就业见习协议、见习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费明细账单、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留用见习人员的见习单位,还需提供见习单位与留用见习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书复印件。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规〔202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