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人事档案:0391-2118713 毕业生就业:0391-2118717 人才服务:0391-2118726
一、适用对象
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
2.登记失业满半年人员;
3.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劳动年龄内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连续3年按每户每年2万元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应缴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重要提醒:政策执行截止至2027年12月31日。
三、办理方式(全程线上)
通过电子税务局填报《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信息表》,按季度申报即可享受优惠。
四、申请材料
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就业创业证》(注 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